咨询热线:17665001651

遗产继承法律法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放弃遗产继承行为的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放弃遗产继承行为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都应当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是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前,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个财产权利只是期待权,就是说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遗产的实际物权还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在被继承人过世后,继承人的继承权由期待权变成了现实的权利。此时遗产由所有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共有,各个继承人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此时,共有关系的主体是各个继承人本人,而不是其配偶,对各个继承人的配偶而言,其享有的也是对这些遗产拥有权利的期待权。如果各个继承人最终分割了遗产,则其配偶的得到遗产的权利才得以最终实现,实际继承到的遗产此时才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之时夫妻一方继承到的遗产没有实际分割之前,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只能等到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后再起诉要求进行分割。 不过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实际分割之前,也就是遗产处于各个继承人共有阶段之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如果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分割,那么这个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 离婚之时夫妻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继承到的遗产在没有实际分割之前,只是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不是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属于继承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是公民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是为法律所许可的。此时,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遗产的行为为有效,则继承人因为放弃了继承而没有实际继承到遗产,因此所谓的遗产也就根本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作为继承人配偶的夫妻另一方,如果认为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而请求确认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或则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呢? 根据上述分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则继承人根本没有继承到遗产,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说,所以说放弃继承的一方没有侵害夫妻的共同财产权,因此谈不上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也不存在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了。 相关文章:离婚时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没有分割时怎么处理